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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子公司要来了!公募理财销售起点取消,可直投股票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8-14

  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作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配套制度适时发布实施。

  千呼万唤始出来。

  10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拟作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理财新规”)配套制度适时发布实施。

  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末,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21万亿元,7月末余额为21.97万亿元,8月末余额为22.32万亿元。

  这份《管理办法》有何亮点?又将如何改变理财市场?

  10亿元注册门槛相对较低

  《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对理财子公司提出了要求。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为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不允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方面,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股权结构上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该负责人表示,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引入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

  此外,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

  交通银行(601328,股吧)金融研究中心首席银行分析师许文兵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管理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而10亿元的注册门槛相对较低。这一要求有利于加快推动中小银行理财业务转型的步伐,充分体现了监管机构鼓励商业银行设立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监管思路。

  不过,许文兵也指出,虽然注册门槛相对较低,但并不意味着资本要求的放松。《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未来将另行制定适用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净资本要求。与商业银行自行经营理财业务不同,理财子公司未来的资本补充需求也将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能力形成一定的挑战。

  子公司公募理财产品可直投股票

  从业务规则方面来看,理财资金入市迈出一大步。

  《管理办法》规定公募理财产品能够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相较于之前的“理财新规”,银行公募理财产品需要借道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本次从制度上放开了理财子公司进行股票投资的限制。

  在股票投资集中度管理上,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许文兵指出,15%的上限要求,与理财新规中关于“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可流通股30%”的规定有一定差异,体现了对公募产品相对严格的监管思路。可以预计银行系理财子公司成立后,相关投研团队的建立会成为重点之一,直接开展股票市场投资将进一步提速。

  根据《管理办法》,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理财子公司独立经营理财业务后,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非标不得超过理财净资产的35%,看上去比8号文要求的理财总规模35%更严格一些,但由于放松对非标不得超过银行总资产4%的上限约束,对中小行做非标业务构成利好。”联讯证券分析师李奇霖评论称。

  2013年的“8号文”规定: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不超过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且不超过银行表内总资产的4%。

  李奇霖强调,非标的增长仍受期限匹配、产品去资金池化和打破刚兑的约束,仍难言乐观。

  销售起点和渠道进一步放开

  《管理办法》显示,理财子公司的产品不再设置销售起点金额。

  此前,理财新规规定,“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近期,各家银行已经尝试性下调部分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至1万元。

  许文兵认为,突破银行理财产品单一投资者1万元的销售起点限制后,有利于为理财子公司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更好地依托母行的客户资源扩大其理财产品的客户群体,也有利于其发挥银行端风险管理能力开发更多适合大众客户理财需求的产品,对理财子公司形成丰富的产品线、做大业务规模形成有效的支撑。

  此外,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

  “允许子公司理财产品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其拓展接触新客户的渠道,但银行作为理财子公司主要销售渠道的状况不会出现根本性变化。”许文兵称。

  允许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在产品分级方面,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管理办法》关于分级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定。

  “分级产品的放开有利于银行更好地发挥对基础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优势,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但这并不会改变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偏好相对较低的状况,分级产品的定位应当是对现有产品体系的良好补充。”许文兵称。

  许文兵预计,未来在进一步规范完善分级产品估值、风险管理和独立核算体系的基础上,围绕分级理财产品的金融创新将趋于活跃,但此类产品的规模占比将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管理办法》规定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但当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同时,理财子公司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效防止经营风险向母行传染。

  (国际金融报记者 范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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