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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宗斌实名举报信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11
关于山西省三级人民法院及朔州市人民检察院藐视宪法与法律的存在实体枉法判决,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政府藐视弱势群体,与山西省法官及检察官为伍共享职权利益,共认同山西的枉法判决。
       举报人:白宗斌、系四川省旺苍县九龙镇首 石村四社村民、证件号5108211975****8830.电话:15393611240
      被举报人: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审判长:刘建新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福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宋霞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审判长:贺学良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福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郭民贞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举报问题:山西省三级人民法院及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滥用职权,不依照事实法律规定作出实体的枉法判决及裁定。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政府,不认真了解案情,不尊重宪法与法律草率结案,愧对党和国家的重托,老百姓的信任。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我于2009年12份被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教场坪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招入井下一线工作,由于工作环境恶劣导致我患上尘肺病。我与山西教场坪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不服山西省三级人民法院和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枉法判。
《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朔检民(行)监(2015)14060000004》和《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朔检民(行)监(2015)14060000005》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为我提起抗诉。
 一、劳动关系争议焦点:
一、证言中所说是我同意该队长陈财为我代签的劳动合同,而证言中陈财、谢先兵、韦延长的调查笔录中。没有证据证明是我委托陈财代签劳动合同的,和我知道他人为代签劳动合同之事。三人的证词都是他们的单方一面之词,证人属于被告处的在职职工存在利益关系,他们的证言的真实性可异。我作为一个读写能力正常的人,不需他人为我代签。代签劳动合同这一说法,这是法官为了包庇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
 2、被告证据装载机作业外包合同、合同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只能证明他们之间业务关系,没有证据证明我跟玉川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所谓杨润青证明我与他存在雇佣关系,没有证据证明也就是他们推脱的一面之词。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释义】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不能举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立的后果甚至败诉后果。如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能证明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则要承担义务未履行的责任。本条是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在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都有规定,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权力。确定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和依据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依照本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主动调查收集。对于何为“审理案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除了以上两种情形外,其他任何情形,法院不得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二、工伤赔偿问题:《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二、解除劳动关系后被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的工伤待遇支付主体的确定。
    用人单位为职业病办理了工伤保险的,职业病患者的工伤待遇主要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未为职业病患者办理工伤保险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则全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个人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我所提供的证据,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应该有权享受工伤赔偿待遇。而不是山西省三级人民法院所认定,我应该享受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标准。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而符合官商勾结,不估法律尊严存在,强行包庇被告逃避法律责任的违法证据。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我多次向朔州市劳动能鉴定中心申请劳动能复查,他们已各种不正当理由,故意推卸不受理我的劳动能复查鉴定申请。我多次控告找到山西省各级有关部门,他们为了包庇下属不作为的行为视而不见知而不管。    
      综上所述: 举报人不服山西省三级人民法院及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枉法判决,对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帮助法律救助事实,他们都不顾中国宪法与法律的尊严,不顾党和国家交给他们的使命,辜负老百姓对他们信任。
   举报人坚信国家有关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对举报人上述的事实请查明,对有损害国家司法形象的,践踏宪法与法律尊严的败类必须惩罚。对有赋予国家重托的部门和个人要严惩不贷,举报人盼望所归。

                 举报人:白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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