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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厅以废止文件对完工工程非法批复使朱用求损失近千万元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9-29

 

       光华通讯社记者赵平 李旭光 马名扬 罗丽报道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火车站乡莲荷村的朱用求垫资加固隆回县木瓜山水库,工程完工后,湖南省水利厅为了少给朱用求工程款,利用废止文件以20年前的材料价及人工工资,将政府总投资的1936万元降为790.69万元,造成朱用求债台高筑,无法生活。不得已上访告状,诉讼维权8年多,遭遇枉法裁判,至今没有讨到说法。2018年中秋节记者在北京见到朱用求、隆香梅夫妇,他们是找水利部对湖南省水利厅的批复是否合法有效请求答复的。朱用求告诉记者,8年来他已经不知道有多少节日都是在外地度过的,上访告状维权已经成了他生活的全部。自从做了木瓜山水库加固工程后被湖南省水利厅的批复坑得血本无归,负债累累,四处躲债。但是湖南省水利厅的违法批复在诉讼中却一次次得到法官的采纳。因为这个工程是中央立项工程,他只有找水利部来讨“说法”。

       朱用求的问题也曾经得到过多家媒体的关注,湖南省政协主办的湘声报曾多次关注报道,引起陈雷部长关注。在百度上搜湖南省水利厅利用废止文件坑害百姓,就可以搜到很多关于朱用求案件的情况。记者将对话朱用求,详细向大家介绍湖南省水利厅非法批复,法院枉法裁判的前后经过。

       朱用求说:2009年12月我方按建设方、设计院、监理单位陆续下达的设计变更项目、新增项目的通知单,完成各项施工任务,2010年1月经建设方、监理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移交给隆回县木瓜山水库管理所使用。隆回县政府安排造价师、县水务局安排工程师以及三方现场施工人员对完成施工项目按实计算工程量。工程单价。并形成《工程量计算式》《工程量汇总表》《工程计量报验单》三方负责人签字并盖章认可,这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补充协议。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邵中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是根据《工程计量报验单》作出判决。判工程总价款为16475547元,邵阳中院采信证据是正确的,而湖南省高院(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45号判决却采信湘水建管【2010】2号违法批复作出判决,判决总工程款8827411元,系采信证据错误的枉法判决。

       朱用求告诉记者,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信湖南省水利厅的2号批复作为判决依据是正确的,因为2号批复计价依据是水利厅自己作出的湘水建管【2008】16号文件明确废止的文件。是20年前的材料价及人工价。且有意套错定额编号,恶意压低工程单价。特别是“批复”中采用部分主材价格甚至低于废止文件中的参考价。

       朱用求向湖南省高院多次反映,并向法院递交书面材料及证据,因湖南省水利厅的2号批复,是工程完成交付给甲方使用1年多后才制作湘水建管【2010】2号违法批复,是专门针对朱用求的,用来推翻三方签字并盖章认可的《工程计量报验单》结算合同,2号批复计价依据是湘水建管【2008】16号明确废止的文件,同时违背了湘水建管【2008】3号、(湖南省建设厅湘建价【2008】2号),隆回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09】14号关于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工程造价可根据市场行情,该调高的予以适度调高,该调低的调低”给朱用求的承诺。朱用求施工期间是按建设方、设计院、监理单位陆续下达的设计变更项目、新增项目的通知单施工的。书面通知单中没有工程量,没有工程单价,只确定施工的工程项目,由此可见湖南省高院45号判决书采信的判决证据是错误的,省高院是权大于法作出的枉法判决。

      朱用求说,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是中史在立项阶段决定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是国家水利部下达的投资计划。据此,请水利部答复:

        1. 湖南省水利厅作出的《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是否合法?是否越权批复?

        2. 湖南省水利厅作出的2号批复的计价依据是水利厅自己废止的规章是否有效?

     2011年6月省政协湘声报【千万元落差】之争报道后,水利部于2011年6月来湖南省隆回县督查,督查结束后,朱用求、隆香梅到隆回恒丰宾馆,部领导当面对水利厅负责人及朱用求说:“这次一定要处理好,才回水利厅,如果这次没有处理好,你来北京我带你找部长也要处理这事。”朱用求告诉记者:“虽然水利部领导说得很好,但是他们调查组在隆回期间还是没有解决好我反映的问题。之后我又到北京找水利部领导,其回复称你回湖南找水利厅,这次一定处理好。回湖南找水利厅还没有结果。电话向水利部领导请示,其回复说向法院起诉,我说公司不同意起诉,他说到公司与他们联系,按水利部领导指示向湖南省邵阳市中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期间,隆回县木瓜山水库管理所又向法院提交了无人签章的《隆回县审计局审计报告》该报告认定该工程造价仅5659826.66元与邵阳市中院审定的总工程款16475547元减扣已付的5983381.87元还应付10491665.13元相差甚远。而《隆回县审计局审计报告》所依据的定价依据是湖南省水利厅专门针对我方的《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一审法院对此未予采信。但在湖南省高院二审时,以《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为鉴定依据,做出判决。该判决变更了原审判决,仅支付我工程款余额284,3529.99元。这样,我的近800万元血汗钱被湖南省水利厅的一纸非法批文掠夺了。”

      朱用求说,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是非法的:

       一、湖南省水利厅因如下法规规章规定无权作出该批复,因为:1. 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是由发改委下文水利部下达的投资计划,确定的中央预算投资项目而非省水利厅所确定的;2. 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是地方大中型水利工程;3. 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是由水利部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大中型水利工程。

      据此,根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批复权在水利部,而湖南省水利厅无权作出批复。

       二、湖南省水利厅的2号批复适用法规规章错误,不具合法性:1. 湖南省水利厅的2号批复违法,是故意针对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工程结算,用心险恶; 2. 湖南省水利厅作出的2号批复违反了《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08】16号文)的规定:第一,湖南省水利厅2号批复的依据是本废止的规章,不具法律效力:第二,湖南省水利厅2号批复违法、违反规范性文件规定;第三,湖南省水利厅的2号批复严重偏离实际和市场行情;第四,朱用求所承包的工程是在湘水建管【2008】16号文发布后,应适用该文规定。

      2018年7月26日国家信访局转交湖南省信访局回复:朱用求: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已收到并与您电话沟通,您提出的问题我省无法解决。所以请您再向国家信访局详细提出督查水利部进行答复。此复。

      2018年6月25日将报告及材料邮寄水利部,水利部27号签收,朱用求、隆香梅7月16日来京,请求水利部作出书面答复,8月5日又将报告及材料通过网络发给水利部领导:关于请求答复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是否合法的报告。

      朱用求最后强调:我坚持请求水利部答复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是否合法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法、合理,应该答复:

      第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第二,符合中办、国办《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第三、国家发改委也“建议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咨询”。

      特恳请水利部领导作出书面答复!

      记者希望朱用求的事情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尽快解决。我们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并做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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